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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医院原院长落马被“双开”后案情首次披露

时间:2020-06-02 来源:江西之窗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李逊报道:为了增加在医院骨科的业务量,新余市一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负责人吴维民与时任新余市人民医院院长邹卫兵达成协议“协议”,以销售额10%的贿款敲开了新余市人民医院骨科的销售“大门”,先后四次给与邹卫兵230万元的回扣。近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吴维民单位行贿一审刑事起诉书》中得知了上述案情。

这也是新余市人民医院原院长邹卫兵自落马被“双开”后,官方首次对其受贿案情细节的披露。

以销售额10%作为贿款 拿下千万订单

据报,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创晟公司)2015年1月8日由丰城市泰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更改而来,其中吴维民占到90%的股份,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8日至2018年2月1日),后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该公司主要经营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销售业务,吴维民从具体负责管理公司的销售和经营,新余市人民医院为公司在新余最大的客户。

根据判决书透露,2015年年初,新余市卫计委拒绝全市各大医院医用耗材采购实行“一品一规”。吴维民为了创晟公司能在招标中挤走同行竞争者,减少在新余市人民医院骨科的业务量,就寻找时任新余市人民医院院长的邹某1(另案处理)帮忙,并向邹某1承诺如果中标就把创晟公司在新余市人民医院骨科耗材销售额的10%作为“贿款”送给邹某1,并商议“回扣”每半年给付一次。

根据公开发表信息表明,邹某1即是新余市人民医院原院长邹卫兵。邹卫兵于2012年5月任新余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2018年9月任上周永康,拒绝接受新余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根据起诉书内容,在邹卫兵的关照下,创晟公司顺利中标了新余市人民医院骨科的“后遗症、脊柱”等项目并顺利开展了业务,业务量每年约1000余万元。同时,在邹卫兵的再次关照下,新余市人民医院对创晟公司的货款都及时不予了支付。

决定其子“代收”230万元赃款

据报,在顺利夺下涉及业务后,吴维民也“如约”展开利益输送,邹卫兵安排拿钱的事情由其儿子邹某2(另案处理)负责操作者。

吴维民按誓约,事先从创晟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提取现金,再通过邹某2四次向邹卫兵送“回扣”总计人民币230万元。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吴维民在创晟公司(位于新余市永盛国际大楼)附近,将5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赠送给邹某1;

2016年7、8月的一天,吴维民在创晟公司附近,将5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赠送给邹卫兵;

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吴维民在创晟公司附近,将5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赠送给邹卫兵;

2018年7月份的一天,吴维民在臣菲公司(位于新余市春龙大道)附近,将8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送给邹卫兵。

邹某2在上述四次接到“贿款”款项后,均向邹卫兵告知如何处置,邹卫兵均让邹某2自行处理,邹某2均将上述“贿款”款存放在南昌家中的衣柜内,后陆续消费或现金银行。2015年至2017年期间,创晟公司通过贿赂获得的违法所得全部用作公司的运营。

 法院确认 公司该案中违法所得为100万元

起诉书透露,审理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违法扣除300万元,经查,吴维民在供述中称创晟公司从新余市人民医院获取的利润大概有300万左右,法院认为被告人供述的利润系其主观估计,该利润的获取时间段还牵涉到其在2017年涉嫌行贿罪的部分事实,同时该事实亦无其他证据不予佐证,鉴于被告单位在本案中已主动退赃人民币100万元,故对该事实,法院依照不利于被告单位的原则,依法确认本案中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0万元。

分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新余市人民医院院长邹某1行贿总计人民币23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吴维民作为被告单位必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该胜刑事责任,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裁决如下:

一、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罪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二、吴维民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三、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违法扣除1,000,000元由扣留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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