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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抚州市人大调研组来金溪开展专题调研!

时间:2020-07-04 来源:江西之窗

4月24日,抚州市人大调研组在金溪就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专题调研。

调研组在县人民医院实地查看医疗废水处置整改工程。

调研组在污水处理厂实地察看污水处理整改情况

实地察看后,调研组一行来到县检察院,就积极开展好公益诉讼工作开会座谈会。

市人大调研组一行对金溪县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给与了充分肯定,并就做好下一步工作,明确提出了指导意见。

县检察院检察长潘行进汇报了2017年以来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并介绍相关典型案例。县法院、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分别作了讲话。

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傅壮伟(前排右三)、第六检察部主任余德峰(后排右二)会见调研

县检察院检察长潘前进介绍我县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如何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听得一听调研组怎么说!

吴 斌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司法委主任委员

“公益诉讼是法律彰显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各单位必须积极因应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好此项工作。同时,针对新冠肺炎暴露出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漏洞,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作用,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黄伟燕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

“公益诉讼是一件共赢多输掉的工作,许多职能部门通过检察机关诉前检察建议理清了工作思路,找对了职能定位。下一步,各部门要落实全国人大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决议,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尤其是在非法捕捞、电鱼方面,增大打击力度,维护好绿水青山。”

陈接平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

“公益诉讼不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情,需要凝聚全社会汇聚公益保护共识,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检察建议的办理上,检察院要及时追踪,收到一件办结一件销号一件。”

吴贵春

市人大代表、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

“公益诉讼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要加大宣传力度,普遍发动群众参予。同时,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争取诉前工作最大化。”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期间多次用于捕鸟网捕捉小鸟,并将捕捉来的1700只小鸟,以0.5元至1元平均的价格进行贩卖,从中牟利1000元左右。经检验,王某某捕获的野生鸟类总计7种,均属《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了解到王某某身患残疾,归属于低保户,且也是野生鸟类资源无法复原,经法院裁决,同意王某某以替代性修复方式填补其导致的生态资源损失。最终,王某某在林场的指导下,于2020年春季期间已完成20亩的造林任务。

案例二、石门乡盱江水源地污染公益诉讼案

石门乡自来水厂坐落于金溪县石门乡石门村内,日出水量为1500吨左右,主要供应石门村、邹家村等9个村委会近1500户居民。水厂取水点位于抚河石门段,由于涉及部门前期对抚河石门圩江水源地保护重视不够,经常出现水源地维护管理不规范现象,主要问题有:保护区内残余采矿设施和荒废小船、保护区内无安全防水设施和交通警示标志、地理界标不具体,取水口未设置宣传牌,南流一级保护区的小溪有生活污水的流经,不存在污染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县检察院向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和石门乡人民政府,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三家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对保护区内残留采砂和废弃小船展开清扫,并设立道路交通警示标志;在保护区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禁令车辆和游人进入;加强流域周边环境整治,保证水质安全。

三家单位接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着手排查清理保护区内的残余小船、矿业设施及漂浮物,在保护区周边成立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警告标志,设立地理界标,在取水口设立安全警示牌。

来源:法治金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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