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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首例高空抛物案,法院判了! - 鹰潭新闻 - 鹰潭新闻网

时间:2022-11-25 来源:江西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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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里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如同覆在人民头顶、随时可能掉落的利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伤害的承担责任主体,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城主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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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月湖区人民法院裁决鹰潭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罪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某系受雇参与本市月湖区老旧小区工程的农民工,2021年3月10日上午被分派在月湖区某小区行事,职责为将楼顶上荒废的透气卷材装入垃圾袋并背运至楼下弃置。当日8时20分许,陈某某因废弃透气卷材较轻,为图省事,从楼顶南侧抛下透气卷材,砸中路过楼下的被害人龚某某头部,龚某某被砸中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入院诊断,龚某某被扔头部造成颈椎骨折。经法医鉴定,龚某某的人体受损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裁决】

月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从建筑顶层投掷物品,造成他人轻伤二级,情节严重,应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理机关控告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落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科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金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众说纷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投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包含其它犯罪的,依照惩处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在的物品导致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明确侵权人的,除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有可能谋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可能谋害的建筑物用于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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