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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规范消防救援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时间:2023-03-21 来源:江西之窗

「本文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本报讯 为贯彻确保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试行)》等法规条令,近日,江西省上饶市消防救援支队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全称《细则》)。

《细则》分成五个章节共二十二条,对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责任的确认、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责任的程序等方面展开了规范。

《细则》所称执法人员过错,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确认事实错误、限于法律法规错误、违背法定程序、不依法遵守法定职责、不遵守执法人员制度规定、做出违法处理要求等执法错误。

严肃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责任确认

据上饶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督员翁雪晴介绍,《细则》由该支队法工科草拟,充份征求全市监督执法人员、支队纪检部门、队务专员公署、组织干部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支队党委深入研究辩论通过的。特别是在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确认上,融合了本地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在实际执法人员工作中存在的引人注目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监督执法人员涉及的各个环节,如大到行政许可的违规办理、火灾调查的错误认定,小到违反支队移除、终止审核流程规定的各类执法罪过行为,在《细则》中,都不予详尽的认定。

详尽区分承担责任的情形

同时,《细则》也对在认定执法过错中,涉及人员承担的主次责任、承担及未予分担的情形加以区分,使该《细则》在操作者层面上,更切合实际。例如,在处置相关执法人员问题的上访举报或火灾延伸调查工作中,根据涉及部门调查的事实,对其中不存在的执法罪过,依据《细则》中列举的属于执法人员罪过的情形加以确认,并对相关人员在案件事实中不存在的否主观故意以及参予的程度,违反情节等,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细则》明确对再次发生执法罪过的责任人员,应该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单独或合并做出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停止执行职务、推迟晋职(级)或者晋衔等七种处罚。

《细则》特别强调,执法人员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不道德,尚不构成犯罪的,应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因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收押有关部门处理。《细则》明确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分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细则》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明确依法赴任即可免责

翁雪晴介绍,追究责任执法人员过错责任,遵循的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罪过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细则》既规定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执法人员过错责任的四种情形,也明确了应该从重追究执法人员过错责任的六类不道德。因此说,《细则》虽然严厉,但也更加人性化。

据介绍,《细则》制订的出发点不仅仅是为了约束监督执法人员,从另一个层面来说也是一种维护。《细则》中对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不承担执法人员过错责任的十一类情况展开了明确。尤其是,责令停产歇业、临时查封和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的,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不承担执法人员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作为监督执法人员只要依法履行消防执法人员职责,就可以免于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细则》明确,一旦发生执法人员罪过,支队涉及部门将根据职责法院案件,调查事实,对存在执法人员过错的明确提出处理意见,牵涉到违法违纪的,移送支队纪委处理,处理结果将通过上饶政务网、官方自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下一步,该支队将加强对该《细则》的宣传和理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进一步规范执法不道德,让每名监督员做公正、严苛、规范执法人员。

检举/对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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