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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爱朋“疑罪从挂”33年申请国赔再被驳,赣州中院:超时效

时间:2022-12-05 来源:江西之窗

被疑杀害同村一名9岁男孩,江西赣州男子曾爱朋当了33年的犯罪嫌疑人。

近日,他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有了新进展。8月17日,新华新闻(www.thepaper.cn)从曾爱朋代理律师处得知,赣州中院经审查后,已于7月30日作出决定,以超出法定时效为由,驳回曾爱朋的国家赔偿申请。

赣州中院赔偿金委员会认为,在曾爱朋取保候审期满后,办案机关至今未移送起诉、做出不控告要求或撤销案件,因此归属于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但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曾爱朋应在其取保候审届满后的两年内提出赔偿申请。

对这一结果,曾爱朋及其代理人表示反感,他们将之后向江西省高院申诉。

2019年11月23日,65岁的曾爱人朋躺在院子里回忆起三十多年前的回忆。 本文图片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明鹊 图疑罪从悬挂33年,申请人国家赔偿被两级公安机关上诉澎湃新闻此前报导,1988年10月19日,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注:龙南于2020年6月撤县设市)上庄村9岁男孩曾来房忽然失踪,一周后遗体被发现在曾家祖屋内。

案发后,当地警方在村内进行调查,和曾来房父亲曾观慈家有过节的曾爱人朋引发办案民警注意。他的母亲、妻子以及两个侄子都曾被带去问话。当年,曾爱朋和母亲蔡春凤被收容审查。

2019年11月24日,曾观慈再次来到发现儿子遗体的地方:两百多年前的老屋已变成了一块块的菜地。1989年7月,因证据不足,曾爱朋母亲蔡春凤被获释。1991年8月,龙南县公安局又因证据不足,以“保外就医”的名义将曾爱朋获释。完全恢复“自由”30年来,曾爱朋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一直不存在。曾爱朋称之为,1996年中秋节前夕,母亲蔡春凤致使流言跳河轻生,被家人救起送医急救后不久便离开了人世。

在恢复“权利”的30多年里,曾爱朋走遍了各级政府部门,他坐车到南昌,向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等一一递交了材料,没有获得答复。

2019年11月,龙南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回应,警方从未中止侦察,截至目前案件仍未侦破,故曾爱朋的嫌疑无法排除。

2020年12月17日,曾爱朋向龙南市公安局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金违法羁押侵害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352991.5元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352991.5元。

曾爱朋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写道,案发三十多年来,自己一直被列入犯罪嫌疑人,但因无罪,至今仍未被移交审查起诉。曾爱朋还称,身负故意杀人的指控,他和家人遭到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2020年12月28日,龙南市公安局对曾爱朋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未予法院要求。决定书显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曾爱朋的赔偿申请“多达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因此不合乎申请人条件。

对这一结果,曾爱朋不服,他于今年1月22日向赣州市公安局申请人复议。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说明》”)中,具体了“疑罪从悬挂”案件受害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在此之前,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只有要求撤消案件、不起诉或者裁决宣告无罪的才能申请国家赔偿。按照新《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期满后,办案机关多达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控告决定或者撤消案件的”也可以申请人国家赔偿。

然而,3月17日,赣州市公安局也以“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这一理由上诉曾爱朋的申请。同时,驳回要求书写道,曾爱朋被收容审查发生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因此不出法律规定的赔偿金范围之内。

赣州中院审查后亦上诉,当事人将向江西高院申诉

3月26日,曾爱朋又在代理律师陪同下前往赣州中院,向该院赔偿金委员会递交了材料,申请责令龙南市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8月17日,澎湃新闻从曾爱朋代理律师处得知,赣州中院经审查后,已于7月30日做出要求,同样以“远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上诉了他的国家赔偿申请。

赣州中院出具的该份决定书显示,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30日,曾爱朋曾到龙南市委、龙南市政府信访局展开上访,并提交了书面材料,要求有关部门完全调查该案。五年后的2020年12月,他向龙南市公安局申请人国家赔偿,但在此前之前,没证据证明其明确提出过国家赔偿申请。

赣州中院赔偿金委员会指出,依据两低《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做出不控告要求或撤销案件的,归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中止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情形。

新华新闻注意到,本案中,龙南市公安局于1991年8月13日决定对曾爱朋实施取保候审并当日获释,当时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直到1997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才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最久不得多达12个月。

赣州中院据此指出,即便办案机关至今尚未解除、撤消对曾爱朋的取保候审措施,也不应确认最迟于1997年1月1日实行修订版《刑事诉讼法》的12个月后(即1998年1月1日),曾爱朋的取保候审期已满。

赣州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曾爱朋归属于前述《说明》规定的中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催促人催促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告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不道德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出来,“本案中,曾爱朋应该在其取保候审期满后的两年内明确提出赔偿申请”。

在曾爱朋代理律师张银华显然,龙南市公安局自1988年10月案发时对曾爱朋立案侦查,该不道德一直持续至今仍未中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 》(法释〔2011〕4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道德再次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再次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限于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根据该规定,曾爱朋申请国家赔应当偿适用修正后的现行国家赔偿法,并未超过时效”。

张银华认为,赣州中院的赔偿决定书支持了两级公安部门的主张,但与《国家赔偿法》及涉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符,他们将继续向江西省高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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