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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一女子诈骗9619多万!

时间:2022-08-08 来源:江西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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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隐瞒事实不断扩大集资

高额利息为诱饵集资诈骗

赣州一女教师集资诈骗同事亲友

越陷越深以后无力偿还

......

经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郑某在坚称自己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改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虚构投资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必须融资发展的事实,以缴纳月息2%至10%平均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允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的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手段,索取身边同事、朋友集资,被告人郑某为使集资资金链不断裂,隐瞒事实、伪造诚信,先后成立2家公司公司,并以公司抵押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不断扩大集资人员范围及集资金额。至案发时,被告人郑某共向30人集资本金人民币96192863元,交还本金人民币7517599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5125157元,造成张某、邓某等19名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9337828元。

钱都去哪了呢?

郑某原本有一份教师的职业

为何要借这么多钱?

而这些钱都拿去干什么了?

被告人郑某骗取的集资款大部分用于购房、购车以及交还前期集资本金、缴纳高额利息;小部分用作投资私人衣橱店、赣州xx汽贸有限公司、赣州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用作经营活动的资金与其筹集资金规模显著不成比例,且由于郑某仅有工资收入,无其他收益来源,并在投资没任何收益的情况下肆意挥霍集资款,在明知没有交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量索取资金,最终造成资金链脱落造成集资本金无法交还,利息无法兑现。

2018年7月9日,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惩处,故对审理机关提出对其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并判决责令被告人郑某退赔违法扣除人民币9337828元,归还被害人。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频发,不仅参与者遭到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让更多的人靠近非法集资,小编给大家讲讲防止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如何理性辨别,避免掉进非法集资陷阱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不道德。一般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出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存款。

2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收买性

允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报酬。

4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少见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牵涉到内容广,展现出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来看,主要还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常展现出为以下几种:

1.以发售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期货交易、抵押名义展开非法集资。

2.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券等方式展开非法集资。3.利用民间“不会”、“社”等组织或地下钱庄展开非法集资。

4.通过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拆分,通过出售份额方式展开非法集资。

5.利用互联网设立p2p、投资基金、电子黄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如何识别和防止非法集资活动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辨识能力,杯葛各种高利欲望,对投资项目展开冷静分析,防止上当受骗。

2、在投资过程中,要看所投资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了相关批准后,否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集资的现象,是否允诺高额回报,是否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3、强化理性投资意识,低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额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含着极大风险。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放非法集资的资金及涉及利益不不受法律维护,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予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不受法律保护。

5、面临非法集资的陷阱,要做到“四个不”: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三是对企业“背景”不巫术、四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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