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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一审公开宣判_政务_澎湃新闻-ThePaper

时间:2021-03-04 来源:江西之窗
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89484618月28日下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对陶某等四被告人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四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另对违法扣除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或交回被害人。该案系由景德镇市首例“套路债”涉恶案件。

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8948461案情提要

2018年10月,被告人陶某、吴某熹、李某峰共同出资出售景德镇某汽贸有限公司(以下全称“某汽贸公司”)的部分股份,陶某和李某峰各占股25%,吴某熹占股20%,陶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吴某熹兼任公司财务,主要经营汽车销售、汽车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无从事金融借款放贷业务资格。陶某等人以某汽贸公司为平台,共同出资对外非法放贷,多次利用借款人急于还债的心理,以协助被害人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为由,愚弄被害人手续房产证,并陆续借款给被害人,收取高额利息。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便采行言语威胁、报复被害人,迫使被害人低价出售自己的房产以归还借款。陶某、吴某熹、李某峰、冯某多次通过“套路债”方式实行强制交易、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团伙。

法院指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吴某熹、李某峰利用某汽贸公司平台展开非法放贷业务,得知借款人胡某明无力偿还借款、名下有商铺等情况,游说被告人冯某入伙,共同商议如何低价出售商铺,整个过程由陶某主导,吴某熹负责明确继续执行,通过在短期内垒高债务的方式逼迫胡某明出售商铺,冯某一人出面以显著高于市场价出售商铺。四被告人主观上具备强制胡某明出售商铺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实行“套路债”的不道德,采行言语威胁等手段胁迫胡某明低价出售涉嫌商铺,四被告人不道德均包含强迫交易罪。在展开商铺交易时,四被告人虚构产生人情费的事实,掩饰真相,共同索取胡某明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均构成诈骗罪。鉴于在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某、吴某熹、李某峰积极参与,是主犯,应按其参予的全部犯罪惩处;被告人冯某起协助作用,是从犯,应该减轻惩处,遂作出如上判决。

温馨提醒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引诱或者被迫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涉及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蓄意制造债权人、肆意认定债权人、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构成欺诈债权债务,并利用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行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呼。该案警醒大家,借款人有资金需要时,一定要自由选择银行等正规化金融机构,不能轻信不具备贷款资质的贷款公司,谨防陷于“套路贷”陷阱。同时,经营贷款业务的涉及企业和个人务必守法合规经营,不可逾越法律雷池。

文:王雨卉

原标题:《景德镇市首例“套路债”涉恶案一审公开发表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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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下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对陶某等四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至四年平均的刑罚,并处罚金。另对违法所得予以受贿,上缴国库或发还被害人。该案系景德镇市首例“套路债”涉恶案件。案情纲目2018年10月,被告人陶某、吴某熹、李某峰共同出资出售景德镇某汽贸有限公司(以下全称“某汽贸公司”)的部分股份,陶某和李某峰各占股25%,吴某熹占股20%,陶某负责管理公司全面工作,吴某熹兼任公司财务,主要经营汽车销售、汽车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无专门从事金融借款放贷业务资格。陶某等人以某汽贸公司为平台,共同出资对外非法借贷,多次利用借款人急于还债的心理,以帮助被害人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为由,欺骗被害人补办房产证,并陆续借款给被害人,缴纳高额利息。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便采取言语威胁、报复被害人,被迫被害人低价出售自己的房产以交还借款。陶某、吴某熹、李某峰、冯某多次通过“套路贷”方式实行强迫交易、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妨碍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导致险恶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法院认为法院审理指出,被告人陶某、吴某熹、李某峰利用某汽贸公司平台展开非法借贷业务,获知借款人胡某明无力偿还借款、名下有商铺等情况,游说被告人冯某入伙,共同商议如何低价购买商铺,整个过程由陶某主导,吴某熹负责管理明确执行,通过在短期内二垒高债务的方式逼迫胡某明出售商铺,冯某一人出面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出售商铺。四被告人主观上具备强制胡某明出售商铺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实施“套路贷”的不道德,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胁迫胡某明低价出售涉嫌商铺,四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在进行商铺交易时,四被告人虚构产生人情酬劳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胡某明人民币5万元,数额极大,均包含诈骗罪。鉴于在强制交易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某、吴某熹、李某峰积极参与,是主犯,应按其参予的全部犯罪惩处;被告人冯某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低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温馨提醒“套路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者被迫被害人签定“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借贷”等涉及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蓄意生产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偿还证据等方式构成欺诈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该案警醒大家,借款人有资金必须时,一定要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能轻信不具备贷款资质的贷款公司,谨防陷入“套路贷”陷阱。同时,经营贷款业务的涉及企业和个人务必守法合规经营,不可逾越法律雷池。文:王雨卉原标题:《景德镇市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一审公开发表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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