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 城镇落户限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中止城镇落户容许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肃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中止城镇
落户容许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会议精神,增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推展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不断扩大城区人口规模,减缓我市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进程,按照国家发改委《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省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及《江西省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拒绝,全面中止我市城镇落户容许,构建群众进城落户“零门槛”心愿,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基本原则
(一)坚决改革创新。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统率,深化户政管理“放管服”改革,前进管理创新、服务创意,坚决扫除妨碍人才在城乡自由流动的政策障碍,为全市城镇化快速发展获取有力承托。
(二)坚决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自主定居城镇意愿,按照“政策放开、分类注册、消化存量、引导增量”原则,积极引领在市区、城镇低收入生活的农业移往人口及其他有意愿的常住人口落户,贯彻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坚决简政便民。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公开发表我市城镇地域落户政策,通过全面放开落户城镇政策、下放审批权限等方式,珍流程、优服务,为广大群众高效优质办理落户申请。
二、政策措施
(一)全面中止落户容许。在赣州市范围内,全面取消参保、购房、经商、居住于年限、学历等迁入城镇的条件限制,实施以群众申请为主、不附加其他条件、同户人员可以随迁的“零门槛”准入政策,建立以居住地注册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全市统一新型户籍制度。
(二)允许落户集体户口。允许无固定住所人员申请落户在社区集体户。
(三)限制落户地址容许。允许在部分非住宅(公寓、商住楼)和单位自辟员工宿舍地址上落户。
(四)全面劳改审核权限。将户口迁出我市城镇地域审批权限全面下放至公安派出所,实行准迁业务“一门筹办、即时筹办”。
三、工作拒绝
(一)强化政策配套保障。各县(市、区)以及公安、发改、农业农村、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寄居建、教育、卫健、民政、医保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全市城镇化发展为引导,统筹谋划、精准施策,抓紧细化工作措施,构成1+N配套改革措施,增大对人口迁出相对集中区域的各方面投入,减缓前进全市人口城镇化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着力构建市直部门、市县之间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构成推进工作合力。
(二)增大人才集聚力度。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出台人才更有设施政策,为各类人才在子女教育、住房保障、低收入创业等方面开辟办事绿色通道,确保各项引人聚才的优惠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
(三)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尽快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给本集体成员,确保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集体资产等权益,不得强行拒绝其转让上述权益或将此作为落户前置条件,消除农村转移人口后顾之忧。
(四)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设施政策,普遍宣传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新举措,提升知晓率,扩大影响力。加大对我市引人聚才政策的宣传推介力度,更有各类人才来我市低收入创业、安家落户。
四、附则
以上措施由赣州市公安局负责说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赣州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0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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