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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交通安全,景德镇一批企业、路段、车辆和事故被曝光!

时间:2022-11-24 来源:江西之窗

景德镇市交通安全宣传警示

“五大曝光” 行动(2021年7月)

01

风险运输企业曝光

02

事故隐患路段曝光

03

终生禁驾名单曝光

04

突出违法车辆曝光

05

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搭乘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员人及乘坐人员应该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摩托车行经时,驾驶人及搭乘人员应当按规定戴着摩托车专用安全头盔,并系扣稳固。驾驶人不得在搭乘人员未按规定用于安全头盔和不正向骑坐的情况下驾驶员摩托车。

安全头盔是保护所乘、乘人员头部免受伤害的一种有效地防护工具,对保护驾乘人员性命的功能是不容质疑的,在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按规定配戴好头盔,头部受轻伤的危险系数将减少85%,能有效地避免或减低头部受到伤害,防止严重威胁生命。因此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一定要按规定佩戴好安全头盔。

【案例一】2021年4月25日13时21分许,在景德镇市昌江大道相似梨树园路口路段,吴某某驾驶员一辆二轮摩托车在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撞到到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丧生。事故发生后,市公安交警部门立即著手对案件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吴某某系由向警方驾驶员二轮摩托车,故分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我国,无证驾驶员一般情况下,处两百以上至两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拘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再次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案例二】2021年6月2日00时20分,在我市新的厂路口再次发生一起小型客车与电动自行车撞的交通事故。事发时,华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新厂路由东向西行经至新厂路口左拐时,与罗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再次发生撞击,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骑马行人罗某某和后座乘客李某某伤势及双方车辆受损。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华某某在驾车弯道过程中,没能做主动避让右转的罗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不道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在没有方向命令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右转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弯道车辆先行。”之规定。因此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而罗某某在机动车道内骑行电动自行车,其不道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经应该在非机动车道内行经;在没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该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因此电动车自行车骑马行人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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