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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事关“门前三包”!

时间:2021-07-03 来源:江西之窗

关于公开征询《抚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草案)》意见建议的通报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抚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展开了第一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全文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青睐社会公众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修改意见、建议,并标明“抚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立法印发”字样。印发截止时间:2021年1月4日。

通信地址: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344000)联系邮箱:fzsrdfgw@163.com联系电话:0794-8289591 

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0年12月1日


抚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构干净、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健全和完备“门前三包”责任制,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城市建成区以及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明确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第三条【工作原则】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定义】  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美化承担管理责任的制度。

第五条【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商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的落实,完善相关设施建设。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与“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关的规范制订、组织、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实行情况。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属人民政府的规定,遵守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涉及管理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帮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日常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宣传引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自然人参予“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意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该组织开展“门前三包”责任制宣传教育活动。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作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公益宣传工作。

第八条【责任区界定标准】  “门前三包”责任区是指责任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建(构)筑物临街的地面、墙面和空间周边环境,具体包括:

(一)纵向:辟(可分)筑物沿街总长;

(二)纵向:辟(可分)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路缘石;

(三)立面:辟(可分)筑城物的外立面。

集贸市场、停车场、零散摊位、建筑工地等责任区,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继续执行。

责任区范围不存在争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并书面告诉相关责任人。

行政辖区接壤地区责任区范围不明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认。

第九条【责任人确认标准】  “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住宅区、写字楼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写字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未正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人;

(二)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三)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影剧院等经营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城市道路两侧临街门店、摊档,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五)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本单位为责任人;实施物业管理的,其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六)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等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上述场所有经营者的,经营者为责任人;无经营者的,管理者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存在争议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共同确认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条【市容秩序责任制拒绝】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该确保责任区内市容秩序,遵守下列责任拒绝:

(一)不得擅自在责任区内堆放物料、搭建设施;

(二)不得违反规定远超过门窗和外墙展开店外生产、作业、小贩、摆放、展出、促销、宣传等活动;

(三)不得在城市建(构)筑城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四)不得生产噪声阻碍他人正常生活;

(五)户外广告设施和看板应该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应该按照规定停放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秩序责任。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责任制要求】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该确保责任区内环境卫生,履行下列责任拒绝:

(一)不得随意灌入、抛撒、堆满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不得擅自拆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三)不得随意遗撒或者排放生活污水、油污等或者将生活污水、油污等放入下水道口、绿化带内,扫出责任区外;

(四)餐饮服务中应该有效地采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绿化美化责任制要求】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确保责任区内绿化美化,遵守下列责任拒绝:

(一)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攀、摘树枝、花果,剥取树皮;

(二)不得借助树木架线、拴系物品;

(三)不得损毁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四)设置或者使用管理的户外广告设施和看板外形整洁、完好无损,无断亮、残损等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美化责任。

第十三条【责任人劝阻义务】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及时劝说、制止责任区内他人违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不道德;劝阻、制止违宪的,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因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四条【责任牌的制作】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应当挂在责任人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门前三包”责任人应该保持责任牌干净、完好,非责任人原因造成责任牌破损和字迹不明的,责任人应该及时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不予替换。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样式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获取,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样式统一制作并负责悬挂。

第十五条【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不道德,有权劝阻并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滋扰、检举。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投诉举报法院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公众微信平台等,及时核查处理公众滋扰举报事项并反馈处理结果。

希望新闻媒体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不道德进行曝光。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制度】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责任人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置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不道德。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该定期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情况展开监督检查。对成绩突出的责任人不予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当及时教育整改。

第十七条【考评机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情况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最重要考评内容。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门前三包”责任制执法过程中,可以采行以下措施:

(一)告知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以勘验、照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三)查询、调取、拷贝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行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处罚的一般规定】  违背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背“门前三包”责任制要求的处罚】  责任人违背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在责任区内堆满物料、搭建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生产、作业、摆卖、放置、展示、促销、宣传等活动的,责令限期修正,逾期未修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在城市建(构)筑城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不合乎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拆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转变其使用性质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背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随意遗撒或者排放生活污水、油污等或者将生活污水、油污等放入下水道口、绿化带内,扫出责任区外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爬、摘取树枝、花果,剥取树皮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分担赔偿金责任;

(八)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利用树木架线、拧系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修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背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损毁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金责任;

(十)违背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设置或者用于管理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外形污损,经常出现断亮、残损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组织强迫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阻碍公务不道德】  羞辱、殴打、报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劝说人、举报人、投诉人,以及包庇并协助被惩处当事人躲避处罚或者阻碍阻挠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不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怠职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遵守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依法处理举报、滋扰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审批手续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关于《抚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草案)》的解释

现就《抚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不作如下解释:

一、制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的最重要措施。城市环境是生产力、竞争力,直接影响城市形象、美誉度和市民的生活质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管理搞得好,社会才能稳定、经济才能发展”。省委书记刘奇同志十分重视城乡环境工作,提出要以市容市貌整治为抓手,在增进“常态化”上再冲刺、再提高,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纳入法制轨道,实现城市宜居宜业宜泛舟。推展我市“门前三包”管理立法,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进一步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美誉度和影响力,建构干净、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

二是推动积极开展城市创建活动的客观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抚州现正着力前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创立氛围浓烈,创立效果明显。随着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了解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水平有了大幅提升,城市容貌显著提高。但是,在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发现,市区内商铺门前乱占道、乱悬挂、乱停放在等现象引人注目,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和品质提升。“门前三包”是城市治理多元参予的一种最重要管理模式,也是推动市民参予城市管理的最重要方式。启动我市“门前三包”管理立法,将为进一步前进我市开展城市创建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供更坚毅的法治确保。

三是完善我市城市管理制度的现实必须。现行的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较为宽泛,只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方式,没细化的罚款幅度和标准,导致执法人员方面缺少明确明细、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标准,给行政执法活动造成了较大困难。虽然1995年江西省制订实施了《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但是一方面该《办法》到现在已经长达20多年的时间,不适应当前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管理的拒绝;另一方面《办法》明确了部分罚则,但是罚款额度较低,不能起着震慑作用。强化“门前三包”管理立法,空缺上位法空白,将为我市城市管理方面提供有力的执法人员依据。

二、起草过程

《抚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被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的项目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全方位给予帮助和指导,使规定草案的草拟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为了实施立法计划,遵守部门起草职责,市城市管理局成立了《规定》草拟工作小组,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聘请了江西三泊律师事务所律师构成起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草拟工作。起草工作组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上,积极开展了涉及文献调研,深入基层调研,构成了规定草案。7月7日至7月9日,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会同市城管局和市司法局分别在市人大常委会、南城县和东乡区的组织开会了立法调研座谈会。根据各方面对系统的意见改动构成《草案送审稿》,于2020年9月9日正式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查。

9月16日,市司法局经过全案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抚州日报》将《草案送审稿》进行为期30天的公开征求意见;9月25日,的组织召开了立法听证会,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立法专家和市民代表就《草案》的涉及内容进行听证会;10月21日,的组织承办立法论证会暨部门协调会,邀了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涉及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县(区)和市直13个部门分管同志、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参会讨论《草案》的内容和条款设计。市司法局按照“不重复、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者”的立法原则,在认真研究上位法和外地同类立法的基础上,对《草案送审稿》从具体条款阐释、措施合法性、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进行重复修改,充份汇聚各界立法共识,使各项规定更富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不分章节共23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法规名称。根据调研意见建议,法规名称由《抚州市门前三包管理规定》修改为《抚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二)关于适用范围。《规定(草案)》将规制范围限定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二条)。

(三)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定义。《规定(草案)》明确了“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分担管理责任的制度(第四条)。

(四)关于管理体制。“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涉及面甚广、牵涉到职能部门多,仅仅依赖城管执法人员部门难以取得标本兼治的效果。根据我市实际,《规定(草案)》对责任主体履行义务做出具体的规定,具体各级人民政府、市县(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于)委员会和其他涉及部门的责任边界。创建市、县(区)、街(镇)、村(居)委会四级管理体制,促进我市积极开展创卫活动由突击式、运动式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第六条)。

(五)关于宣传引领。《规定(草案)》从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媒体等三方面增强了“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宣传引领工作,构建城市管理人人参与的“大城管”格局(第七条)。

(六)关于责任主体和责任区。《规定(草案)》具体了“门前三包”的责任区范围和责任人,并对有争议的情况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确保责任区域和责任人实施到位(第八条、第九条)。

(七)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要求。《规定(草案)》明确了“门前三包”责任人在责任区应该履行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美化方面的责任拒绝(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八)关于监督检查机制。“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要更好的实行就需要一个抓手。《规定(草案)》具体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机制,并定期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六条)。

(九)关于执法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的规定,在《规定(草案)》中授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人员过程中可以采行依法查封、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措施(第十八条)。

(十)关于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1.明确现有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有数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不做重复规定(第十九条);

2.对责任人违背本规定,但在其他法律法规里没明确行政处罚措施的不道德原作了行政处罚。这些行为还包括:擅自在责任区内堆放物料、搭建设施的,违反规定远超过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生产、作业等,随意遗撒或者排放生活污水、油污的,损毁城市树木花草等十项行政处罚(第二十条);

3.具体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不道德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以上说明,请连同《规定(草案)》一并不予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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