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西美食

上饶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3-01-25 来源:江西之窗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不道德提倡

  第三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四章确保与实行

  第五章附则

  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上饶市文明不道德促进条例》已由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领和增进文明不道德,推展文明上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之为文明不道德,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高个人品德,确保公序良俗,推展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涉及活动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予、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所需经费列为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专责前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不道德增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明确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商、敦促落实、评估考核。

  第六条文明行为增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参予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公职人员、先进模范、公众人物等,应该在文明不道德促进活动中带头样板,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告、投诉或者检举。收到滋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滋扰人、举报人对系统。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文明不道德增进工作中展现出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展开奖励。

  第二章文明行为提倡

  第九条承传红色基因,倡导下列不道德:

  (一)弘扬方志敏精神,培育崇高理想信念;

  (二)接受红色教育,参与红色研学,讲好红色故事;

  (三)学习、宣传、弘扬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四)爱护红色文物,劝导、举报破坏红色文物的行为;

  (五)向涉及部门提供、捐献红色文史资料或者红色文物。

  第十条维护公共秩序,倡导下列不道德: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言行庄重、侧重礼仪,不袒胸赤膊、不说脏话、不大声喧闹、不争吵辱骂;

  (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为必须协助的乘客让座,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用于手机等电子设备时控制音量;

  (三)购物购票、等候服务和进出各类公共场所时有序排队,维持合理间距;

  (四)乘坐电梯先出有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五)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室内公共场馆,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状态;

  (六)遇上纠纷争吵等车祸情况时,主动协助确保现场秩序,不围观、不大叫。

  第十一条崇尚低碳、健康生活,提倡下列行为:

  (一)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增加使用一次性餐具,合理备餐、点餐、取餐,剩餐包,杜绝餐饮浪费;

  (二)购物自备环保袋;

  (三)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节约用纸;

  (四)绿色上下班,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五)参加群众性健身运动和全民读者活动等文体活动。

  第十二条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自觉杯葛非法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培育和承传优良家风。提倡孝杨家爱亲,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倡导与邻为贤,和睦相处。

  第十四条倡导简办婚丧喜庆事宜,反对铺张浪费,反对盲目攀比,杯葛高额彩礼、低俗婚闹。

  第十五条鼓励参加慈善捐助、扶贫帮困、扶老助残、支教助学、义演义诊、心理救助等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鼓励成年人采行正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

  第十七条鼓励无偿献血,希望使用权捐赠人体细胞、人体的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第三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确保公共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设施,不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的用途;

  (二)珍惜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烟蒂、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爱护花草树木,不毁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等植被;

  (四)分类投入生活垃圾;

  (五)遵守文艺演出、体育赛事、节日庆典等公共活动秩序,遵从现场管理;

  (六)积极开展广场舞、商业展销、家庭聚会娱乐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

  (七)夜间和午间不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翻新活动,防止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自学;

  (八)不乱张贴乱画、临危搭乱辟、不乱拉乱悬挂,不出楼道里堆满物品;

  (九)在非禁令吸烟者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十)文明如厕,大小便入池,便后冲水;

  (十一)携带宠物出户采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即时清扫宠物排泄物;

  (十二)其他确保公共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前款所称夜间是指二十时至次日八时的期间,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的期间。

  第十九条确保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腹痛、咳嗽时遮住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二)拒绝接受疾病防治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收集样本、隔离化疗等防治、控制措施,如实获取有关情况。

  (三)再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作好个人防水,因应落实公共卫生管理措施;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按照规定佩戴口罩。

  (四)其他确保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文明上下班,遵从下列行为规范:

  (一)车辆、行人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官通行;

  (二)车辆、行人主动拐弯继续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三)车辆、行人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四)驾驶员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滑行行经,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行驶让行;

  (五)驾驶员车辆行经积水路段减速慢行,防止路面积水溅阻碍他人;

  (六)驾驶员人或者乘车人不实施影响安全驾驶的不道德,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七)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避免阻碍他人通行;

  (八)行人在人行道内行驶,没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用的,靠路边行驶;

  (九)文明使用互联网出租交通工具;

  (十)车辆在公共行驶泊位按照标示的方向入位停放在;

  (十一)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礼貌待客;

  (二)明码标价,保质保量;

  (三)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维持门前整洁卫生;

  (四)出租车、网约车等客运车辆驾驶员人不欺客宰客、无故拒载和载客途中拉客扯客;

  (五)其他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文明网际网路,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传达;

  (二)认同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杯葛网络谣言,不抹黑、不信谣、不传谣;

  (四)不利用网络捏造、发布和传播淫秽、低俗、暴力、可怕信息以及其他不良信息;

  (五)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文明旅游,尊重旅游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从景区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因病施治,合理医疗;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应该文明就医,认同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机构秩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第四章保障与实行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并完备公共服务设施和志愿服务站点。

  机场、车站、医院、景区景点、大型商场、政务大厅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配有母婴室;鼓励配备爱心座椅、轮椅、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设备。

  希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非工作日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厕所和运动场所;鼓励沿街宾馆、饭店、商铺等经营性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厕所。

  第二十六条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该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教育工作人员做粗鲁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竖立窗口文明形象。

  第二十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该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将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内容带入教育、教学过程,引导学生教导较好的行为习惯,提升师生文明素养;强化法治宣传教育,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

  第二十八条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订文明不道德公约或者在村规民约中列为文明不道德增进涉及内容,动员村(居)民参予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二十九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文明宣传和舆论监督。

  在公园、广场、机场、车站、景区景点、农贸(集贸、批发)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区域,应当发布、刊播宣传文明行为的公益广告。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活动,宣传科学理论和党的政策,培育贯彻主流价值,非常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推展移风易俗,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一条鼓励建立各类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开展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增进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聘用文明行为劝导员,协助宣传文明行为,劝告不文明不道德。

  第三十三条希望积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杰出志愿者等先进人物的票选表扬活动,对生活有困难的先进人物给与帮扶。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发布,适时对影响险恶的不文明现象不予曝光。曝光影响恶劣的不文明现象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涉及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害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希望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杰出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增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文明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对其已有惩处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上饶日报)

上一篇:领导干部任前公示 上一篇:重磅!吉安一中旁你以为只有这些?竟然还……

您可能也感兴趣:

特荐文章

乐安:一“网逃”男子办理业务当场被抓(图)-抚州频道-大江网(中国江西网)

图文欣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