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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出击!鹰潭曝光10大典型案件

时间:2023-05-22 来源:江西之窗

9月2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曝光了十大典型案件。


1、月湖区金宝装潢材料批发部销售以不合格细木工板假冒合格品案

2020年10月13日,依据取样计划,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上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月湖区金宝装潢材料批发部待销售的细木工板展开买样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责令月湖区金宝装潢材料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以不合格细木工板假冒合格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0元,罚款910元的行政处罚。

2、鹰潭市月湖区隆和建材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消防水带假冒合格品案

2020年11月2日,依据取样计划,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鹰潭市月湖区隆和建材经营部销售的“威东”牌消防水带买样检验。经过检验为不合格。该不道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对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减低或从轻处罚的意见》,依法责令月湖区隆和建材经营部立即暂停销售以不合格消防水带假冒合格品的违法销售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2.5元,罚款675元的行政处罚。

3、鹰潭市月湖区欠佳杰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相接检举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欠佳杰烟酒店进行检查,找到该店销售的部分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双沟大曲酒经商标持有人辨认是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销售侵权行为商品,已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不道德;二是销售五粮液酒、双沟大曲酒未标明销售价格,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包含未明码标价不道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欠佳杰烟酒店责令暂停侵权行为,并做出罚款8.5万元,没收涉案物品的行政处罚。

4、月湖区百分百烟酒店经营假冒茅台酒案

2021年1月1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稽查局执法人员对月湖区百分百烟酒店展开执法检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展开检验。该店经营的三瓶贵州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月湖区百分百烟酒店责令暂停销售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决定充公3瓶假冒“贵州茅台酒,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5、鹰潭市顺通液化气供应站充装超期未检液化石油气钢瓶案

2021年1月2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顺通液化气供应站展开检查,发现一个标识为环日牌钢瓶,生产日期为2015年,未发现年检标志。经调查认定,该供应站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拒绝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其行为已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GB8334—201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审定》3.2.2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对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减轻或从轻惩处的意见》,依法对鹰潭市顺通液化气供应站做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6、鹰潭市月湖区章云地毯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电暖袋冒充合格品案

依据取样计划,委托上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鹰潭市月湖区章云地毯经营部销售的“超菱”牌电暖袋进行买样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责令月湖区章云地毯经营部停止销售以不合格电暖袋冒充合格品的违法销售不道德,并作出充公违法扣除100元,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7、鹰潭市信江新区青大培训学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3月19日,信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鹰潭市信江新区青大培训学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使用的“海天”牌草菇老抽酱油已过保质期。该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鹰潭市信江新区青大培训学堂做出充公“海天”草菇老抽酱油5瓶,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8、鹰潭市会学文华教育学校有限公司用于超过保质期调味品的食品案

2021年3月19日,信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会学教育学校有限公司食堂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检查时找到厨房货架上摆放1瓶多达保质期的“泰将”沙拉酱,该不道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鹰潭市会学文华教育学校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泰将”沙拉酱一瓶,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9、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顺食品批发部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5月8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天惠餐馆经营的“口水面筋(调味面制品)”展开取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被取样产品是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顺食品批发部销售。该不道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顺食品批发部做出充公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口水面筋(调味面制品)”340包在;并充公违法扣除12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龙虎山景区阳光驿站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餐具案

2021年6月8日,龙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虎山景区阳光驿站经营的餐具“碗”进行抽样,经鹰潭市综合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不道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龙虎山景区阳光驿站做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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