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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罗�F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时间:2017-01-16 来源:江西之窗

  最高人民法院引导案例77号: 罗�F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措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计议过程2016年12月28日公布)

  裁判要点

  1.行政构造对与举报人有黑白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奉告性答复,未按执法规定对举报举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好多标题的注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庶民、法人也许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孕育现实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害向行政构造举办举报的,与行政构造的举报处置举动具有执法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相干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12条、第25条

  基本案情

  原告罗�F荣诉称:2012年5月20日,其在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电信营业厅治理手机号码时,吉安电信公司收取了原告20元卡费并出具了发票。原告觉得吉安电信公司收取原告初次经管手机号码的卡费,违背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经管措施》中不得向用户零丁收费的胁制性划定,故向被告吉安市物价局申说举报,并提出了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举办查处和作出版面复兴等诉求。被告固然出具了书面复原,但回复函中只写明被告视察时发现一个文件及该文件的部分内容。复原函中并没有对原告申诉举报信中的恳求事项作来因理,被告的举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价格违法当作举报划定》等相关执法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在处理原告申说举报事情中的当作违法,依法打消被告的回复,判令被告依法查处原告申诉举报信所涉及的违法行为。

  被告吉安市物价局辩称:原告的起诉不切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划定。行政诉讼是指黎民、法人、其他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算做不平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被告于2012年7月3日对原告做出的回复不是一种详细行政当作,不具有可诉性。被告对原告的复兴切合《价格违法当作规定》的程序要求,答复内容也是示知原告,被告颠末察看后查证的情况。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8日,原告罗�F荣向被告吉安市物价局邮寄一份申说举报函,对吉安电信公司向原告收取初次经管手机卡卡费20元进行举报,要求被告责令吉安电信公司退还不法收取原告的手机卡卡费20元,依法查处并充公所有电名望户初次办理手机卡被收取的卡费,依法嘉奖原告和书面回复原告相干惩罚成效。2012年5月31日,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诉举报函。2012年7月3日,被告作出《关于对罗�F荣2012年5月28日〈申说书〉办理情形的复兴》,并向原告邮寄投递。回复内容为:“2012年5月31日我局收到您反映吉安电信公司新办手机卡用户收取20元手机卡卡费的申诉书后,我局异常正视,实时进行观测,经窥察核实:江西省通管局和江西省发改委联结下发的《关于江西电信全营业套餐资费优化方案的批复》(赣通局〔2012〕14号)划定:UIM卡收费上限圭臬:入彀50元/张,补卡、换卡:30元/张。我局特别谢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原告收到被告的复原后,以被告的复原违法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吉行初字第13号讯断:撤销吉安市物价局《关于对罗�F荣2012年5月28日〈申诉书〉办理情况的回复》,限其在十五日内从头作出书面回复。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讯断已产生执法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觉得:关于吉安市物价局举答谢复算做的可诉性题目。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过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构造履行掩护人身权、家当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奉行大要不予复原的,人民法院应受该当事人对此提起的诉讼。本案中,吉安市物价局依法应对罗�F荣举报的吉安市电信公司收取卡费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察看认定,并示知视察结果,但其作出的举报复原将《关于江西电信全业务套餐资费优化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划定的UIM卡收费上限模范举行了罗列,未载明对举报事情的处置成效。此种以告知《批复》有关内容代替奉告举报窥察成效算做,未能依法奉行保护举报人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本身便是对罗�F荣通过正当举报途径寻求抢救的权利的一种扰攘,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多少题目的注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诠释》)第一条第六项划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机关权利使命不孕育实际影响的算做”的范围,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

  关于罗�F荣的原告资格题目。凭证《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行政诉讼法说明》第十二条划定,举报人就举报惩罚当作提起行政诉讼,必须与该当作具有执法上的好坏联系。本案中,罗�F容虽然要求吉安市物价局“依法查处并没收悉数电信用户首次办理手机卡被收取的卡费”,但照样基于以为吉安电信公司收取卡费当作侵害其自身正当权柄,向吉安市物价局举办举报,并持有收取用度的发票作为证据。因此,罗�F荣与举报处置算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举答谢复正当性的标题。《价钱违法行为举报划定》第十四条划定:“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复兴且有联系体例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结后五个事情日内将办理效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见告举报人。”本案中吉安市物价局作为价钱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受理价格违法举动举报,并对价钱是否违法举行查察,提出分类处置定见的法定职责。罗�F荣在申诉举报函中邃晓枚举了三项举报请求,且要求吉安市物价局在查处结束后书面告知罗�F荣处理结果,该复原未依法载明吉安市物价局对被举报事变的处理效果,违反了《价钱违法算做举报划定》第十四条的划定,不具有合法性,应予以更正。

  (收效裁判审判职员:胡建明、张冰华、刘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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