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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八里湖新区“6·6”高处坠落瞒报事故

时间:2021-09-04 来源:江西之窗

原标题:九江市八里湖新区“6·6”高处坠落在瞒报事故

2018年 6月 6日 16时左右,九江市八里湖新区联泰万泰城建筑工地再次发生一起人员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人丧生,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126万元。事故发生后,该项目相关单位恶意瞒报,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上报。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情况

1.工程项目:联泰·万泰城项目坐落于长江大道与文博大道交界处,东邻长江大道、南邻十里河北路,西邻规划路,目前研发建设的项目为联泰·万泰城 I期一区( B1地块)、万泰城·珑湾( B2地块)、万泰城·天颂( B3)地块。

( 3)万泰城·天颂( B3地块)基本情况:目前施工现场正在做到三通一平,修建施工道路和围墙,场地叛排水及前期试桩工程。

2.事故发生地基本情况:再次发生事故的地点坐落于联泰·万泰城 I期一区( B1地块) 6#楼,该楼外立面工程已全部竣工,于 2018年 5月 30日竣工验收,尚未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未向业主办理交房,目前在做交房前的检查、维修及整改工作。

(二)涉案单位情况

1.建设方:九江联泰地产有限公司, 2015年 7月 8日获得了由九江市建设规划局八里湖新区规划分局核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包含 1#-12#)。 2015年 8月 31日取得了由九江市建设规划局核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联泰·万泰城 I期一区( B1地块)地下室、 1#商业、 1#、 4#、 5#、 8#、 9#、 10#、 11#楼); 2016年 4月 27日获得早先由九江市建设规划局核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联泰·万泰城 I期一区( B1地块) 2#商业、 2#、 3#、 6#、 7#、 7#、 12#、 13#楼)。

2.施工总承包方:

①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具备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机场场道、机电工程、钢结构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地基基础等工程总承包业务。该公司现有分公司 20个,全资子公司 2个,控股公司 3个,参股公司 1个,现有员工 2085人。

②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分公司分设综合管理部、工程部、材料管理部、合约预算部、成本控制部、财务部等六个部门。

3.监理方:九江市某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4.其他涉及单位: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具备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总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总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缩结构修补)。

(三)工程发包、分包及监理情况

( 2)分包情况:

①劳务分包情况:中国 某企业有限公司与深圳 某劳务有限公司签定了《联泰万泰城 B1区总承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约》,合同中具体了深圳 某劳务有限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劳务人工及为完成合约所需的其它工作的全部劳务工作,深圳 某劳务有限公司委派了王茂云、刘强、刘华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

②专业分包情况:中国 某企业有限公司与 8个公司(深圳 某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 某设计研究院九江分院、九江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 某建筑工程公司、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 某建设有限公司、江西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定了专业分包合约。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公司为项目一标段( 1#、 2#、 3#、 7#、 10#、 11#、 12#、 13#楼)、二标段( 4#、 5#、 6#、 8#、 9#楼)涂料工程分包公司(明确工作为:除主合同总承包范围外,所有总包工程中该专业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拒绝的内墙面及天棚的腻子、乳胶漆和外墙部分透气腻子、涂料工程,包括运输、完成原材料的检测和本分包在工程的验收等),后期的修理清理工作本不应之后由四川省泸州市 某建筑工程公司完成,但因 6#楼已竣工验收,所以中国 某企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就自行安排人员进行了维修作业。

③直接分包情况:九江联泰地产有限公司分别将联泰·万泰城 I期 B-1区天燃气加装施工、自来水安装工程施工、供配电新建工程专项承包和园林景观工程施工,未通过总承包公司直接发包给九江 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九江市 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 某实业有限公司和广东 某园林有限公司,并签订合同。

④四川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善后事宜及瞒报情况

(一)事故再次发生经过

2018年 6月 5日,联泰·万泰城 I期一区华西公司施工员李哲要工头刘日林安排工人到联泰·万泰城 I期一区 6#楼修复天棚,刘日林就安排泥工班长殷九羊的组织了两名工人,一名是李金华(泥工),另一名是刘六初(帮工),李金华负责管理明确联系事宜。

6月 6日 6时 30分,李哲在 6#楼向李金华布置了当天具体的工作任务。李金华和刘六初上午从 6#楼 28楼往下进行天棚修补工作, 13时他们继续从 24楼往下作业。 16时左右,当他们修复至 20楼时,因修复所需的材料不够,李金华安排刘六初在地下室取修补所需的材料,李金华自己则将修补天棚所需的工具(修复用的凳子、刷子、桶子及工具包)带回 19楼。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他一只脚摔在马凳上,另一只脚摔在过道的护栏(护栏外为室外高空)上对楼道的天棚进行修补作业,在 15时 50分左右,从走道的护栏上坠落在下来。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李金华从 19楼坠落下来后,附近的工人闻声连为一体过来。联泰·万泰城 I期一区项目部施工员李哲于 16时 07分,听到喧哗,就向喧闹处赶来,同时不断了解情况,得知有可能是上午来修补天棚的工人出事了,就打电话询向泥工班长殷九羊证实了坠楼的是否是在 19楼修补天棚作业的李金华。李哲向项目部分管生产的经理黄双全报告了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正在 I期 12#楼检查工作的黄双全、项目部经理金正青和联泰公司的工程师卢慧强立即赶往现场,殷九羊向工头刘日林报告了情况后,两人也分别赶往事故现场。黄双全、金正青和卢慧强到达现场后,金正青在现场触碰了李金华的颈动脉,确认还有脉搏,因李金华脸部着地,怕影响他的呼吸,金正青就将其头部垫起,并在现场等候“ 120”和“ 110”,金正青向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总经理唐毅汇报了事故情况。 120到达到现场后证实李金华无生命体征,金正青又向唐毅汇报了李金华死亡的情况,唐毅拒绝他确保现场,安抚家属。 110赶往现场后,对现场展开了警戒和检查取证,并要金正青等人联系殡仪馆将遗体拉走。 16时 30分左右,李金华的大儿子和部分家属也陆续赶往现场,金正青安排安全员杜爱民和工头刘日林在现场安抚家属,同时决定项目部后勤杨清平的组织人员在九江市车管所附近给家属安排宾馆。 17时左右,卢慧强向联泰工程部经理袁奋韬汇报了事故再次发生情况,袁奋韬收到事故报告后向联泰分管工程的副总陈志勇和总监代表芮清燕报告了事故情况,并赶到现场要求金正青处理好善后事宜。

6月 6日晚餐时,唐毅和金正青等一起在项目部食堂用吃晚餐。晚上 10时左右,唐毅安排的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分管生产副总刘德宏、材料部部长羌荣、工程部部长鲍振堂和综合部主管唐鹏程四人抵达九江,准备和家属谈判事宜。从 6月 7日 13时 30分出 6月 8日凌晨 3时左右,经双方谈判后达成一致,确定了赔偿金金额。

(三)事故信息及瞒报情况

1、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信息核查情况

2018年 6月 6日 16时左右,九江市八里湖新区联泰万泰城建筑工地再次发生一起人员高处坠落事故,导致 1人丧生。 事故再次发生后,没任何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上报。 2018年 6月 6日 19时左右,市安监局值班人员收到市政府应急筹办电话,告诉 2018年 6月 6日 16时左右,九江联泰万泰城 I期项目 6号楼 19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在事故。接到报告后,市安监局立即指派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核实事故情况。 20时左右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局长张卫东、福委办主任刘建潮前往九江联泰·万泰城 I期项目项目部核实事故情况,经九江联泰·万泰城 I期项目项目经理金正青和联泰公司工程师熊宏大确认,项目无事故再次发生。

6月 6日 21时 30分左右,市建设局安监站余桂爱在联泰工程部经理袁奋韬的会见下到联泰 I期项目部核查事故情况,联泰 II期生产经理董英武和袁奋韬都向余桂爱报告无事故再次发生。

6月 8日 11时 20分左右,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安监站、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派员(毛东明、周平、余桂爱、刘建潮、陈义政)到九江联泰万泰城 I期项目核查事故情况,金正青仍证实未再次发生事故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

6月 11日 10时左右,金正青和刘向东向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书面提交了事故情况说明,说明坠楼事件是车祸。

2、涉及单位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① 6月 6日 --6月 8日,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及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联泰 I期、 II期项目部涉及负责人,在坚称 6月 6日 15时 50分左右九江联泰 I期项目 6#楼 19层发生高处坠落在事故后,故意瞒报事故,并私下与家属达成协议了赔偿协议。

② 6月 9日 -6月 15日,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在核查组进驻九江联泰 I项目部开始核查事故情况后,假造相关资料。 6月 9日晚,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唐毅、杨华刚、邱云胜、刘德宏)商量后,要求以 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请示事故情况,由刘德宏与张兵联系,口头许诺张兵所有损失由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承担,同等条件优先将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包给 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兵同意了此事。

③ 6月 10日,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金正青在九江八里湖旁的祥生馨逸宾馆( 230和 320房间)开始围绕撇清华西(还包括深圳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与事故的关系统一口径,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串供(先后的组织串供 4到 5次)。 10日下午,刘德宏伪造了两份联泰Ι期 2标腻子粉刷分包合约,张兵签署并盖章,张兵处保有了一份合同,另一份留在Ι期项目部保管。张兵将假造合同转交核查组,伪造四川某公司总承包华西 I期 2标段腻子粉翻的情况。

6月 11日 10时左右,金正青和刘向东向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以 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书面提交了事故情况说明,说明坠楼事件是车祸。

6月 13日至 15日,金正青、张兵、刘向东、刘日林、羌荣、杜爱明和李哲等人分别在市安监局事故核查组询问时作伪证,阻碍核查组的事故调查。

④ 6月 16日,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总经理唐毅向核查组主动交代了的组织人员瞒报、谎报及串供的事实与经过,涉事的相关人员也对前期核查期间所做的伪证供认不讳。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李金华安全意识淡薄,自我安全防护能力不强,在联泰·万泰城I期一区6#楼19层修补天棚时,未展开安全防水失足从走道的护栏旁高空坠落在,是导致事故再次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隐患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在决定作业人员展开天棚修补作业时,对施工现场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将近 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劳务管理不做到。施工单位对劳务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未未尽,聘用未取得资质的人员展开高处作业。对临时外来劳务工人安全意识及安全技能状况未核查清楚,对外来劳务没划入公司统一管理。

3.教育培训不做到。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Ⅰ期项目部 未的组织作业人员展开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牢固,要求不严,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安全技能缺少。

4.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轻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疏远,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上报事故,在事故核查期间,故意掩饰事故且的组织集体串供故意谎报事故。该公司不存在有法不依、有令不遵、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相当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 ,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且为瞒报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确认下列单位和人员应该承担适当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置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置建议

1.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其江西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九江联泰·万泰城项目部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工人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工人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展开施工作业,对事故再次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其江西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组织串供做到伪证,瞒报谎报事故。建议由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对其给与行政处罚。建议由九江市建设局对该公司全市通报和记不当记录 1次,且暂停其在我市承揽新业务。并请示江西省住建厅建议广东省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九江联泰地产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负责开发建设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不做到,对施工单位没有几乎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统 一管理职责和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约定条款的监督不做到,没敦促施工单位及时请示安全生产事故,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管控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起管理责任;作为项目发包单位在将工程项目发包后,清知道总承包单位发生了安全事故,对承包单位违法瞒报事故的行为不制止,在政府监管部门上门调查时仍然不解释情况,不督促、不协商承包单位及时请示事故,存在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展开统一协调、管理,协助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建议由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九江市建设局对该公司给与以全市通报批评。

3.九江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对负责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拒绝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排查或者不暂停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议由九江市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93号令,下同)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对该公司 给予行政处罚, 并不予全市通报批评,记有效期 6个月的不良行为一次。

4.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资质等级约不到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的情况下,借用四川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南昌的御龙湾二期保温专业分包工程,建议由九江市建设局发文至南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公司依法依规给与处理;在事故发生后,假造四川某公司总承包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I期 2标段腻子粉翻的情况,谎报事故,阻碍事故调查,情节恶劣。建议由九江市建设局 上报江西省住建厅发文至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公司依法依规给予处置。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置建议

1.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九江联泰项目部

( 1)李金华,九江联泰项目 I期泥瓦工, 安全意识疏远,展开高处作业时, 在未进行有效地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冒险蛮干,发生高处坠落在事故,造成其死亡,对事故发生负起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 2)杜爱民,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九江联泰 I期项目部安全总监(安全员), 在施工现场巡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不正确挂安全带的行为,遵守本职岗位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起主要管理责任,且在事故再次发生后,瞒报谎报事故, 建议由九江市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发函至广东省建设主管部门撤消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由九江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 (五)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由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党委及董事会依照公司相关制度给与党纪政纪处分。

( 3)李哲,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九江联泰 I期项目部施工员, 未对新进场的劳务工展开安全培训就允许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对事故的再次发生负起必要管理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事故, 建议由九江市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发文至广东省建设主管部门撤消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由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 (五)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由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党委及董事会依照公司相关制度给与党纪政纪处分 。

( 4)朱双全,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九江联泰 I期项目部生产经理,施工现场负责人, 对施工现场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做到,对新的进场的劳务工未展开安全培训就允许作业人员进场作业革职,对未采行临边防水措施就展开临边登临作业革职,对事故的再次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党委及董事会依照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 5) 刘向东,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川易托邦公司的人谎报事故,情节恶劣。根据相关管理权限,建议由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 (五)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由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党委及董事会依照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 6)董英武,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九江联泰 II期项目部生产经理。事故发生后,参与隐瞒事故真相,情节恶劣。根据涉及管理权限,建议由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 (五)项的规定对其给与行政处罚,并由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党委及董事会依照公司涉及制度给与党纪政纪处分 。

( 7)金正青,九江联泰项目 I期施工主要负责人,作为总承包方项目经理,未督促项目部及时避免 施工现场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督促项目部 对新进场的劳务工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未敦促项目部认真审查 聘请人员的资质,对事故再次发生负起主要领导责任,且事故再次发生后,瞒报谎报事故。建议由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由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党委及董事会依照公司涉及制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2.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 1)羌荣,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材料部部长,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事故,情节恶劣。建议由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对其给与行政处罚。并由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党委及董事会依照公司涉及制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 2)邱云胜,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事故再次发生后,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伪证,瞒报、谎报事故,情节恶劣。建议由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由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党委及董事会依照公司涉及制度给与党纪政纪处分 。

( 3)杨华刚,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党支部副书记,事故发生后,的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伪证,瞒报、谎报事故,情节恶劣。建议由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由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党委及董事会依照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 4)刘德宏,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分管经营副总经理,事故再次发生后,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伪证,瞒报、谎报事故,情节恶劣。建议由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由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党委及董事会依照公司涉及制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 5)唐毅,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依法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对其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的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伪证,瞒报、谎报事故,情节恶劣。建议由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 给予 行政处

罚,依 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 (五)项的规定对其给与行政处罚 。并由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党委及董事会依照公司相关制度给与党纪政纪处分 。

3.九江联泰地产有限公司

( 1)袁奋韬,九江联泰地产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事故再次发生后,未立即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及时、如实请示事故情况。根据涉及管理权限,建议由九江联泰地产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从严给与处分。

( 2)陈志勇,九江联泰地产有限公司分管工程副总经理,事故发生后,未立即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及时、如实请示事故情况。根据相关管理权限,建议由九江联泰地产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涉及制度从严给予处分。

( 3)何小勇,九江联泰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负责管理研发建设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不做到,对施工单位没有几乎履行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誓约条款的监督不做到,没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建议由九江市建设局对其约谈并不予全市通报批评。

4.九江市某监理有限公司

( 1)郑殿友,九江市某监理有限公司联泰项目总监,作为联泰万泰城项目监理的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拒绝,赴任监理职责不做到。建议由九江市建设局对其实行行政处罚,并不予全市通报批评,记有效期 6个月的不良行为一次。

( 2)芮清燕,九江市某监理有限公司总监代表,作为联泰万泰城项目现场监理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拒绝,赴任监理职责不到位,清告诉事故发生,却没有上报建设工程监管机构,建议由九江市建设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不予全市通报批评,记有效期 6个月的不良行为一次。

5.四川易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兵,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事故发生后,假造四川易托邦公司承包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I期 2标段腻子粉翻的情况,谎报事故,妨碍事故调查,情节恶劣。建议由九江市公安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其给予惩处。

(三)其他建议

九江市建筑工程安监站,作为建设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责任单位,对联泰·万泰城 项目部的监督检查不力,对九江市八里湖新区“ 6· 6”高处坠落在事故核查不力,建议批示九江市建筑工程安监站向九江市建设局做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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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http://www.sohu.com/a/441571350_683111回到搜狐,查阅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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