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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五个“肉霸”被判刑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一年不等

时间:2019-12-13 来源:江西之窗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严某星、严某、杨某、周某、段某等5人“肉霸”恶权威犯罪团伙作出一审讯断。讯断严某星、严某、杨某、周某、段某犯不法经营罪、强逼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心实行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一年不等,并惩罚金上缴国库。打消(2018)赣0502刑初225号刑事讯断中对周某宣告的缓刑。追缴严某星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严某、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周某、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

  案件详情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严某星、严某、杨某、周某、段某为了独霸河下片区的猪肉批孕育意,纠集在一路形成相对固定的恶权势犯法团伙,以威胁、恐吓技术,在河下镇农贸市场、袁河小区农贸市场多次实施违不法谋划、强迫交易等法犯罪运动,侵犯经济、社会生涯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审判效验

  一审法院审理觉得,被告人严某星、严某、杨某、周某、段某冷视王法,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生猪价格人民币14971962.5元,周某、段某还零丁擅自屠宰生猪价格人民币1348600元,情节非常严重,其算做均已得罪刑律,构成非法谋划罪;同时五被告人还以威胁妙技多次强逼他人交易猪肉价格人民币40098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组成强迫交易罪。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严某星、严某、杨某、周某、段某为了垄断河下片区的猪肉批产生意,召集在一路形成相对牢靠的恶权威犯法团伙,以威胁、恐吓妙技,在河下镇农贸市场、袁河小区农贸市场多次尝试违非法经营、强制业务等法犯罪运动,侵扰经济、社会生涯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权势犯法。周某因犯火警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在缓刑锤炼期又从头犯法,依法应当打消缓刑,试验数罪并罚。严某星、杨某有犯法前科,可以酌情从重惩罚。段某案发后,或许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法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其在配合犯法中所起感化相对较小,依法能够从轻惩罚。严某、杨某、周某归案,均能如实供述本身的犯罪究竟,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惩罚。凭证被告人的犯法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风险水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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