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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银行迟报案件信息被罚 原董事长刘相发被警告

时间:2023-06-14 来源:江西之窗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发表表格(赣市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4号)表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迟报案件信息的法违规事实。刘相发对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迟报案件信息的违法行为负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对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对刘相放警告。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透露的《江西银监局关于刘相放金融机构董事长任职资格的批复》表明,2018年12月7日,核准刘相放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供职资格。

根据2021年8月29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徐松、刘相发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经赣州市政府研究要求,提名徐松任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免去刘相发的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涉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相当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供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接受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获取欺诈的或者掩饰最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展开信息透露的;

(五)相当严重违背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惩处外,还可以区别有所不同情形,采行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给与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必要负责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以后终身的任职资格,禁令必要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一定期限以后终身专门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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