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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共建,关乎你我! 《景德镇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来了!_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时间:2021-11-23 来源:江西之窗

已通过

并于今年1月1日起月实施

这个条例关系你我他

下面随小编成一起来了解下景德镇市文明不道德增进条例

(2020年9月24日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景德镇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4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反对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增进文明行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进步,建设文明瓷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及其涉及工作。本条例所称之为文明行为,是指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拒绝,维护公序良俗,推展社会进步的不道德。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共治、倡导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前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增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明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增进工作的指导协商、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将文明不道德增进工作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涉及工作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该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作因应,做好本辖区文明不道德促进工作。村(居于)民委员会应该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帮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参予文明不道德增进活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设备模范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坚决样板。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行为规范和公序良谓,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第八条 提倡下列文明不道德:

(一)弘扬工匠精神,弘扬优秀陶瓷文化;

(二)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孝杨家爱亲,公平谦恭,邻里和睦,互帮互助;(三)关怀和尊重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英雄模范、军人、烈士及其家属;(四)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五)弘扬身体健康的网络文化,不信谣、不传谣、不抹黑;

(六)遵从公共礼仪,衣着干净,粗鲁庄重,用语礼貌,不喧哗,不玩游戏;(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孕妇和携同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八)等候服务时遵守秩序,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九)遇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不挤满、围观、起哄;

(十)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因应积极开展医疗活动;

(十一)在公共场所咳嗽、咳嗽时遮住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采行佩戴口罩等预防性措施;

(十二)杜绝餐饮浪费,使用公筷公勺,实行分餐制,不吸毒、不劝酒;(十三)低碳生活,绿色消费,节约资源,不选用不能水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控制用于一次性纸杯和办公用品;

(十四)崇尚科学,不参予封建迷信活动;

(十五)文明俭朴办理婚丧嫁娶和节庆事宜;

(十六)采行健康、文明、环保的方式旅游;

(十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十八)分类投放垃圾,规范停放车辆,文明有序如厕;

(十九)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防止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第九条 禁令下列影响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给定刻画、涂写等;

(四)损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等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

(五)损坏路面井盖、灯光、环境卫生设施,冲撞、涂污、损坏候车亭、休息椅、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六)运输垃圾以及其他散装物料,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导致遗撒、泄漏的;

(七)在公共场所积极开展娱乐、健身、经营、宣传等活动时,用于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的废气标准;

(八)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九)法律、法规禁令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生态环境的不文明不道德:

(一)向河流、水库、湖泊、地热水等水体及水源区保护范围内灌入、抛撒垃圾、违反规定废气污水;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钓鱼或者其他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违反规定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烧毁树叶、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不道德。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不道德:

(一)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侮辱、谩骂、威胁、打伤他人;

(二)捏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低俗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出、电影,参与游园、集会等公共活动时不服从现场管理;

(四)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时,阻碍道路交通、占用公共区域;

(五)圈养宠物阻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携带宠物出户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随意被遗弃宠物;

(六)法律、法规禁令的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不道德。

第十二条 禁令下列影响交通安全的不文明不道德:

(一)驾驶员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喇叭、随意变道、抢道、追赶,不礼让行人,积水路段不减速;

(二)驾驶员车辆时吸烟者,或者以手执方式用于移动通讯工具;

(三)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向车外投掷物品;

(四)驾驶员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任意闲置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车辆不按照规定地点停放在,闲置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以及人行道、盲道等;

(六)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命令通行,随意横穿道路,横跨、倚坐道路隔绝设施;

(七)不拐弯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

(八)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或者向过往车辆弥漫小广告、贩卖花卉、饰品等物品;

(九)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占座、霸座,强制他人让座,干扰客运车辆驾驶人正常驾驶;

(十)丢弃、损坏或者不按照规定停放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令下列不文明旅游不道德:(一)违背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二)涂污、损毁古代窑址、古里摸等文物古迹、旅游公共设施;

(三)采挖、攀折景区植物,伤害景区原貌,损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四)强拉他人照片、合影;

(五)擅自到未对外开放的区域或者危险区域游玩;

(六)法律、法规禁令的其他不文明旅游不道德。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经营行为:(一)违反规定在道路、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展开商业广告巡游宣传;

(三)营运车辆在公共场所高声揽客或者强行载客;

(四)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送商业信息,阻碍他人正常生活;(五)法律、法规禁令的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禁令下列影响社区生活的不文明不道德:

(一)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闲置公共区域内道路、场地;

(三)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放物品;(四)损毁、强占、移动公共设施;(五)装饰装修房屋影响他人生活;(六)不按照规定停放车辆;

(七)在建筑物的撤离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电池;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社区生活的行为。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六条 希望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场所、技术、人力资源、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反对文明行为增进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积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十八条 希望、反对单位和个人参与慈善公益活动。鼓励和反对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礼遇。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勇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确认、奖励、维护、优抚、救助等权益保障工作。公民因实行见义勇为行为牵涉到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鼓励无偿献血,使用权捐赠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捐献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肝脏干细胞重制、人体器官及的组织重制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用礼遇。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创建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制度,对展现出引人注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实施文明行为表彰、奖励记录制度,由涉及单位和组织将表扬、奖励情况列于个人档案和个人信用记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制订关怀扶持政策,综合运用低保救助、特困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措施,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在招考、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请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无偿献血奉献给奖获得者等先进人物。

第四章

实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文明不道德增进活动的积极开展。

第二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和文艺团体,应当通过开展专题宣传、发布公益广告、演出杰出剧目等形式,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

第二十三条 希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将文明不道德纳入乡(村)规民约和社区居民公约,推展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前进基层文明建设。鼓励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誓约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文明行为准则。

第二十四条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展开劝导。单位以及经营户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不道德滋扰、举报、受理、处置工作机制。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增进工作明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对不文明不道德和不履行文明行为增进工作职责的行为展开滋扰、检举。有关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告诉滋扰人、举报人处理结果,为滋扰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卫生身体健康、林业、市场监管、体育、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完备日常巡查制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及时发现、制止、公安部门涉及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文明不道德促进工作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劝告人、滋扰人、举报人进行侮辱、威胁、殴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不予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不道德,法律、法规有数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来源:文明瓷都

原标题:《文明共建,关乎你我! 《景德镇市文明行为增进条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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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文明行为增进条例》已通过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个条例关系你我他下面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景德镇市文明不道德促进条例(2020年9月24日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景德镇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4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三章 希望与支持第四章 实行与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引领和促进文明不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展社会进步,建设文明瓷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限于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不道德促进活动及其涉及工作。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合乎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确保公序良俗,推展社会进步的不道德。第三条 文明行为增进活动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行、社会共治、提倡居多、奖惩融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专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不道德增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明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增进工作的指导协商、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相关工作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该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作配合,作好本辖区文明不道德增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该加强对文明不道德的宣传教育和引领,协助积极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的组织和个人应该参予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设备模范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应该坚决示范。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行为规范和公序良俗,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第八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弘扬工匠精神,弘扬杰出陶瓷文化;(二)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孝老爱亲,平等相待,邻里和睦,互帮互助;(三)关怀和认同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英雄模范、军人、烈士及其家属;(四)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五)弘扬身体健康的网络文化,责备谣、不传谣、不抹黑;(六)遵从公共礼仪,衣着干净,举止得体,用语礼貌,不喧闹,不打闹;(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孕妇和携婴幼儿的乘客让座;(八)等候服务时遵从秩序,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九)遇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不挤满、围观、起哄;(十)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积极开展诊疗活动;(十一)在公共场所咳嗽、咳嗽时遮住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采行佩戴口罩等预防性措施;(十二)杜绝餐饮浪费,用于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不酗酒、不劝酒;(十三)低碳生活,绿色消费,节约资源,不选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控制使用一次性纸杯和办公用品;(十四)崇尚科学,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十五)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嫁娶和节庆事宜;(十六)采行身体健康、文明、环保的方式旅游;(十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十八)分类投放垃圾,规范停放在车辆,文明有序如厕;(十九)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防止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第九条 禁令下列影响公共环境的不文明不道德:(一)在禁令吸烟者的场所吸烟;(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给定刻画、涂写等;(四)损毁草坪、绿篱、花卉、树木等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五)损坏路面井盖、灯光、环境卫生设施,踩踏、涂污、损坏候车亭、休息椅、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六)运输垃圾以及其他散装物料,未采行遮挡、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造成遗撒、泄漏的;(七)在公共场所积极开展娱乐、健美、经营、宣传等活动时,用于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八)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九)法律、法规禁令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第十条 禁令下列影响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一)向河流、水库、湖泊、地热水等水体及水源区维护范围内灌入、抛撒垃圾、违反规定排放污水;(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三)违反规定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五)法律、法规禁令的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不道德。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不道德:(一)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羞辱、辱骂、威胁、打伤他人;(二)捏造、发布和传播欺诈信息、淫秽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三)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出、电影,参与游园、集会等公共活动时不遵从现场管理;(四)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时,阻碍道路交通、占用公共区域;(五)圈养宠物阻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携带宠物出户不采行必要的安全措施,随意被遗弃宠物;(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第十二条 禁令下列影响交通安全的不文明不道德:(一)驾驶员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喇叭、随意变道、抢道、追逐,不忠贞行人,积水路段不滑行;(二)驾驶员车辆时吸烟,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三)驾驶或者搭乘车辆时向车外抛掷物品;(四)驾驶员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任意闲置机动车道、人行道行经,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五)车辆不按照规定地点停放在,占用消防通道、应急地下通道以及人行道、盲道等;(六)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随意穿过道路,跨越、倚坐道路隔绝设施;(七)不拐弯继续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八)在车行道上拦车、逗留或者向过往车辆散发小广告、兜售花卉、饰品等物品;(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占座、霸座,强制他人让座,干扰客运车辆驾驶员人正常驾驶员;(十)弃置、损毁或者不按照规定停放在互联网出租交通工具;(十一)法律、法规禁令的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不道德。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旅游行为:(一)违背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二)涂污、损毁古窑址、古里弄等文物古迹、旅游公共设施;(三)采挖、攀折景区植物,伤害景区原貌,伤害或者违规转喂动物;(四)强拉他人照片、合影;(五)擅自到未开放的区域或者危险区域游玩;(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旅游行为。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经营不道德:(一)违反规定在道路、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贩卖物品;(二)擅自在城市道路进行商业广告巡游宣传;(三)营运车辆在公共场所高声揽客或者强行载客;(四)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送到商业信息,阻碍他人正常生活;(五)法律、法规禁令的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社区生活的不文明不道德:(一)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闲置公共区域内道路、场地;(三)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满物品;(四)损毁、侵占、移动公共设施;(五)装饰装修房屋影响他人生活;(六)不按照规定停放在车辆;(七)在建筑物的撤离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在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电池;(八)法律、法规禁令的其他影响社区生活的不道德。第三章希望与支持第十六条 希望单位和个人以获取资金、场所、技术、人力资源、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支持文明不道德促进活动。第十七条 希望积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希望和反对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较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与礼遇。鼓励和反对公民见义勇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作好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证实、奖励、保护、优抚、救助等权益确保工作。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不道德牵涉到诉讼的,公安机关应该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获取法律援助。希望无偿献血,使用权捐赠人体细胞、人体的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捐献者及其未婚、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重制、人体器官及的组织重制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创建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制度,对表现引人注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实施文明行为表彰、奖励记录制度,由相关单位和的组织将表扬、奖励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和个人信用记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关怀扶植政策,综合运用低保救助、特困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措施,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在录取、聘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任用、聘用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文明市民、杰出志愿者、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得者等先进人物。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确保文明不道德增进活动的积极开展。第二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和文艺团体,应当通过开展专题宣传、发布公益广告、表演优秀剧目等形式,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第二十三条 希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于)民委员会将文明不道德划入乡(村)规民约和社区居民公约,推展移风易俗,管理陈规陋习,前进基层文明建设。希望业主通过共同制订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文明行为准则。第二十四条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告。单位以及经营户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再次发生的不文明不道德展开劝导。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建不文明不道德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工作机制。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明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对不文明不道德和不遵守文明不道德增进工作职责的行为展开投诉、检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诉、检举,并告诉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为滋扰人、举报人保密。第二十六条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卫生身体健康、林业、市场监管、体育、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完备日常巡查制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及时发现、制止、公安部门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文明不道德促进工作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 对劝导人、投诉人、举报人进行辱骂、威胁、殴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有数惩处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来源:文明瓷都原标题:《文明共建,牵涉到你我! 《景德镇市文明不道德促进条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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