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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民“狗咬狗”闹成“人告人”双方有错均担责

时间:2019-03-21 来源:江西之窗

陈颖澍、江南都会报全媒体记者陈建新报道:萍乡市民张某和朱某因宠物狗之间的"争端"而对簿公堂。3月19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路因宠物狗相互撕咬导致的侵权责任胶葛:根据两边的差池责任比例,确认朱某对张某的丧失负担60%,张某自身负担40%,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朱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早在客岁8 月3 日下昼,张某带豢养的两只狗(包包和团团)与朋侪一路到新居举行装修验收,张某在屋内验收时,其朋侪在屋外带两只狗戏耍。新房扑面的朱某下班后打开铁门,其家豢养的两只狗冲出大门,对张某的狗举办撕咬并将其咬伤。张某将两只被咬伤的狗送往萍乡市安源区忠心宠物病院治疗花消治疗费2450 元,因狗(团团)伤势严峻,随后遵医嘱送往长沙市江南宠物医院手术治疗,花消治疗费5380 元。

朱某觉得张某将狗带往长沙治疗属于过度治疗,是放任财产丧失扩大,拒绝支付相关用度,由此张某将朱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觉得,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对动物造成损害给与无谬误责任的规矩原则,动物饲养人或办理人无论是否有舛讹,均应对其豢养或经管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承当补偿责任,只有在伤害人存在有意或庞大过错时,办理人或豢养人才减轻或不承当责任。一方面,朱某在自家院中散养大型犬只,未给自家豢养的狗拴牵引绳,且未回收有效举措避免自己饲养的狗从家里冲出,自动对外创议进击追咬张某的狗,造成张某的狗受伤,朱某应负担补偿责任。另一方面,张某在民众排场下未给自家豢养狗拴牵引绳,也未尽到办理、留意任务,亦应有一定差池,因此凭据上述述法律划定,可适当减轻朱某的责任。对付,朱某提出张某将狗带往长沙治疗系扩大了损失的定见,凭证张某的举证或许证实,送往长沙治疗举动系遵医嘱而非张某自身缘故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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